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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环境保护税法》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明确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幅度

发布日期:2018-01-08

《环境保护税法》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明确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幅度

 

 

       2018年11日起,《环境保护税法》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,运行38年的排污费制度退出历史舞台。这是我国专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、体现“绿色税制”的环境保护税法,也是营改增试点改革后通过费改税新增的地方税种,承载着助力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重要功能。

       税目税额明确

       按照《环境保护税法》规定,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应缴纳“环保税”。其中,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: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.2元至12元,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.4元至14元,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根据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、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等因素,自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;应税固体污染物和噪音污染的适用税额实行全国统一的标准:固体废物按煤矸石、尾矿、冶炼渣、危险废物等分种类每吨税额为5元、15元、25元、1000元不等,噪声税额分六档,每提高一档标准翻一番,每月350元至11200元不等。

       对此,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室主任张斌表示:环境保护税是独立的一个针对(污染)排放最为直接的一个调节性的税种,应当说它的出台对我们绿色税制体系的建设,无疑是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大步。

       生态意义大于财政意义

       我国从1979年就确立了排污费制度,对防治污染、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,但排污收费制度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,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。目前,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依然十分严峻,为此,排污费改税通过“多排污多缴税、少排污少缴税、不排污不缴税”的机制,引导企业加强排污治理,减少污染物排放,促进生态文明建设。

       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室主任张斌:原来我们就一直在收排污费,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,但是由于它的法律层级比较低,征收力度等等原因,那么我们把它费改税,希望通过税收法定把它变成法律,来加大执法力度、来加大执法刚性,这是对我们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一个政策。

       缴税并非免责

      “缴纳了环境保护税,并不等于买了合法的排污权。 排污者若由于污染环境对他人造成了损害,就应承担污染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;若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就要承担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等行政法律责任;若因污染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,则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。